1、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消防评估资质,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4、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照明灯具的光通量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下的光通量不能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在2500K 至2700K 之间。
系统自检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h 后每隔(30±2)d 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s~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30min。
1.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方式
接收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后,消防评估单位,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消防评估,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2.应急照明控制器设计
系统内仅有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急照明控制器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员值班的场所;系统内有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主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控制器可设置在配电间等场所内。
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等设备总数不大于3200 个。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