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连接与信息传输
为保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应通过报警监控网络进行信息传输,石家庄消防维护标志,其通信协议应满足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 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 26875.3 的规定。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石家庄气体消防维护,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采用报警按钮或其他自动触发装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宜采用数据接口的方式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接,消防维护,不具备数据接口的,可采用开关量接口方式进行连接。远程监控系统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设置火警信息终端,以便指挥中心及时获取火警信息。火警信息终端与监控中心的信息传输应通过专线(网)进行。远程监控系统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置信息查询接口,以便消防部门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查询。远程监控系统为联网用户设置信息服务接口。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传输可采用有线通信或无线通信方式。报警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构建。
(一)报警传输网络
1.当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采用有线通信方式传输时可选择下列接入方式: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电话用户线或电话中继线接入公用电话网;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电话用户线或光纤接入公用宽带网;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模拟专线或数据专线接入专用通信网。
2.当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采用无线通信方式传输时可选择下列接入方式: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移动通信模块接入公用移动网;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无线电收发设备接入无线专用通信网络;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集群语音通路或数据通路接入无线电集群专用通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