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平行走距离
因为香港的超高层建筑主要用于办公,所以里面的人员相对较多,疏散时排队等候的时间要超过实际行走的时间。行走时间取决于到楼梯的距离和人员行走的速度。指令性建筑规范对人员到楼梯的距离进行了限制,以保证人员在非保护区内不要走太长的距离。
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指令性规范对长行走距离的规定。香港的《疏散方法规范(MeansOfEscapeCode)》对行走距离的要求较高。虽然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标准对长行走距离的要求比香港规范低,规定的长行走距离有的甚至超过香港规范2倍,消防维护合同范本,但是迄今并没有明显的证据资料证明,按照这些标准设计的有喷水保护的高层办公建筑内人员面对的生命危险会更大。
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对行走距离的限制就或许不是那么重要,香港规范过于严格的限制就或许需要修改。那么是否可以做出这样的建议:根据不同的指令性规范的要求,消防维护,将行走距离限制在45m至90m之间,因为香港规范对建筑界的要求过于苛刻。
1.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2.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应具有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传输这些信息的功能。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见附录A。
3.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可具有向监控中心传输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功能。
4.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控制,消防维护标志,并显示其状态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应能显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控制和显示装置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5.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消防设备组成系统时,各设备之间应满足系统兼容性要求。